最高法明确:有偿"口交""肛交"均构成卖淫犯罪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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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司法实践中,组织卖淫案件的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常以"口交、肛交不同于传统性行为"为由进行辩解,认为这类进入式有偿服务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卖淫。最高人民法院近期公布的指导性案例对此给出了明确裁判标准。

根据《纪某奎、汤某改组织卖淫案》的判决要旨,刑法认定卖淫行为的关键在于"以金钱交易为前提,向不特定对象提供性服务"。无论是传统性行为还是"口交""肛交"等进入式性接触,只要具有有偿性服务特征,均会对社会管理秩序造成破坏并增加性病传播风险,应当认定为卖淫行为。

该案具体案情显示,2017年起,纪某奎、汤某改在青岛地区经营多家KTV,组织十余名女性以"口交"形式向顾客提供有偿性服务并从中牟利。两高相关司法解释明确规定,管理或控制三人以上从事卖淫活动即构成组织卖淫罪,且未将卖淫方式限定为传统性行为。

从法律适用角度看,组织卖淫罪的认定重点在于"有偿性服务的组织管理",而非具体性行为方式。本案中被告人组织的"口交"服务不仅违背社会良俗,更可能引发性病传播,其社会危害性与传统卖淫行为相当。因此,法院依法认定二人构成组织卖淫罪,一审(2022)鲁0281刑初121号判决和二审(2022)鲁02刑终605号裁定均获支持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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司法机关提示,判断是否构成卖淫的核心要件是"性服务与金钱交易的关联性"。任何形式的进入式有偿性服务,包括"口交""肛交"等,均属于法律禁止的卖淫行为,组织或参与此类活动将面临刑事追责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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